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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章程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发表时间:2017-09-22阅读次数:1278

序言


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位于温江最北部的寿安镇,与都江堰、青城山接壤,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腹心,素有“花木之乡”美誉。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成立于2013年3月,是寿安镇唯一一所公办公益性幼儿园,由百花、复兴、喻庙、通平、玉石、明德6个园点组成,现有25个教学班,在园幼儿人数达600余人,全园教职员工共11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0余名,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58名,大专学历33名、本科及以上学历24名,全部达到规定学历,持证上岗率达100%,先后获得区教学能手、区优秀班主任、区优秀青年教师、寿安镇优秀教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园实施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地址为温江区寿安镇百花社区一组11号。共有五所分园:复兴办园点,地址:温江区寿安镇复兴社区金河阳光苑40栋;喻庙办园点,地址:温江区生态大道寿安段200号;通平办园点,地址:温江区寿安镇通平社区通和路47号;玉石办园点,地址:温江区玉石社区万安街388号;明德办园点,地址:温江区寿安镇东岳社区14组附300号。

        官方网址:http://sayey.wjj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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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性质:全民所有制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幼儿园招收符合规定的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教结合的教育。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理念:精心慢养 静待花开
教育理念:玩中学 玩中做 玩中成长
园所特色:
寿安镇中心幼儿园——游戏化阅读
复兴办园点——游戏化阅读  
通平办园点——角色游戏
喻庙办园点——生态游戏
玉石、明德办园点——建构游戏
幼儿园标识:
                 
幼儿园英文名称:The Central Kindergarten of Shou’an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内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事务,对外代表幼儿园。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办园决策权。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发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园的办园方向作出决策,实现目标分解。任务到人,监控指导。听取反馈,提升完善,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推进幼儿园发展。
(二)人事管理权。负责领导和组织园内管理体制改革,制订相应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使改革不断深化、完善,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任命(聘任)。
(三)保教工作管理权。园长有权对本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进行改革实验,以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四)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第七条   园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幼儿园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入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园长应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玩具目录,改善和充实办园条件,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园舍、设备的效益,使园舍与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幼儿园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幼儿园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利费用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幼儿园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内教职工、幼儿家长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幼儿园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园长聘任。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园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园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规政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职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以在园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建立园级专家委员会,在幼儿园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行岗位责任制。
在上级主管部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幼儿园设立各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考核制度、岗位奖惩制度等,确定各岗位工作范围、任务等。
第十四条   幼儿园内设机构: 幼儿园设副园长,副园长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幼儿园依照工作性质和专业分工不同,设立三方面的职能组织:保健组、教育组、后勤组,贯彻指挥决策,从各方面创造和改善幼儿生活、活动和教育所需的环境条件,负责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幼儿园的基层行政单位是班级或班组。在园长或业务园长的领导下,担当保育和教育幼儿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幼儿园本着奖优罚懒、优质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的一般管理制度包括: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等。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幼儿园的培养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十八条    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 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幼儿园使用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幼儿发展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园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就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组长、任教老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园风。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班、园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幼儿园为龙头,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的教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各环节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育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班组长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幼儿和幼儿家长工作,防止幼儿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发展较慢、或有残疾的幼儿,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幼儿。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44.27万元人民币。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科探、图书馆、美劳室等功能室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提供幼儿园的财产清单,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接受温江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幼儿


第三十七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
幼儿园属非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照温江区教育局公益性幼儿园的招生文件制定招生公告,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适龄幼儿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愉快自主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2.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3.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4.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2.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3.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温江区教育局教育后勤服务中心(温江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2.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有效的评价幼儿;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班组长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幼儿园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园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协助参与幼儿园重大活动的开展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长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园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教育小区内发挥应有的作用。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幼儿园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幼儿园依靠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本园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幼儿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幼交流,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并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
第六十条    幼儿园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温江区寿安镇中心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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